李明哲因涉及危害大陸國安活動,入境大陸遭羈押已超過20天,妻子李凈瑜欲赴大陸探視卻不得其門而入,立法院各黨團分別發表聲援聲明,希望李明哲早日獲釋。本案由於當事人妻子李凈瑜採取與其他類似案件家屬不同的高調態度,已由法律與人權關懷案件異變為政治案件,平添本案處理的複雜度與不確航空哩程信用卡定因素。信用卡刷卡禮活動



此案的複雜在於兩岸法律與政治文化的不同,家屬基於台灣的政治經驗與法律權益要求大陸配合,近年台灣格外重視人權,緊縮國安的權力範圍,大陸近年卻更加強對國家安全領域的管控,兩方南轅北轍。李明哲家屬放棄聘請律師,直接訴諸媒體或社會運動向大陸施壓,不但無助於李明哲脫困,更會被大陸視為藉機製造事端,反而延緩事件的解決,國台辦近日再針對本案發聲明,即對此提出嚴厲指控。但李明哲就真的被打入大牢,從此無聲無息了嗎?絕不至於此,從大陸的法律及兩岸民間關係角度切入觀察並著力,其實還有許多可供參考的解決方式。首先是法律程序面。兩岸之間簽有《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及《兩岸投資保障與促進協議》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都對台灣民眾在大陸被限制人身自由時的通報機制做了規定,可惜大陸國家安全部門未同意適用。即便如此,既有的通報機制,還是有助於家屬將相關意見傳達給大陸,李凈瑜的要求也已得到大陸的回應,可見這一管道仍然有效。大陸的法律制度也值得仔細研究,並據此採取相應的行動。依據大陸《刑事訴訟法》,人身自由限制的規定稱為「強制措施」,程度由輕而重分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按照一般司法流程,李明哲應該處於「拘留」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拘留期限為3日以內即須提請檢察院審批逮捕,特殊情況延長1至4日,最多可延長至30日。如加上檢察院受理公安提請批捕的7日時限,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也就是說,李明哲3月19日入境大陸被拘留,其在押時間不得超過4月24日信用卡比較 2018首刷禮,之後要麼必須釋放,要麼就是經檢察院批准後依法「逮捕」。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刑事訴訟法》有關家屬通知的規定,第83條規定,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犯罪行為,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否則應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根據國台辦的通報,李明哲事涉國家安全犯罪,自然屬於不必通知之列。但是,一旦轉為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除無法通知者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這裡刪除了有關國家安全犯罪的但書,因此4月24日之後,無論如何家屬都有權要求獲得大陸有關部門的通知。可以看到,起碼從大陸的法律程序上看,李明哲家屬在4月24日之前其實很難強制大陸給予回應,這也意味,過了24日,家屬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義上,都有權獲得相關資訊。從這個角度看,李明哲家屬放棄聘請律師實屬不智。其次,兩岸民間溝通管道的重要性,也應該引起重視。在兩岸官方互動停擺下,通過海基會與海協會的管道,尚可發揮訊息傳達的功能,但若要溝通協調、乃至處理棘手的問題,顯然力不從心,在此種情況下,若有大陸信任的管道可以提供協助,未嘗不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可靠辦法。事實上,大陸已經委託專人與李明哲家屬溝通,無奈後者將之貶為兩岸掮客,溝通失效,殊為可惜。即便如此,我們仍然希望從道義的角度呼籲大陸,應理解家屬的焦急心情,同時以兩岸關係為念,在人道援助上給予一定的協助,告知其家屬李明哲的健康狀況,並同意轉交藥品和生活用品,目前來看,大陸有關部門在此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安排。接下來就看4月24日法定時限過去之後,大陸對李明哲會做出何種處理。兩岸政治文化不同,人權理念不同,法律對人權的保障與規範亦不同。台灣希望大陸尊重台灣,台灣同樣應該尊重大陸的體制。李凈瑜應接受並依據大陸法律來維護李明哲的權益,才是雙贏之道。(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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